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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廊坊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廊坊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咨询服务、建筑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紧紧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加快行业发展这一主题,树立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拓宽市场发展空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使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廊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廊坊市金光道42号城建大厦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建议。
2、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引导推动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开展评优选优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4、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达标评估、承担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科技进步项目鉴定、工法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
5、加强与各级区市建筑业协会工作联系,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表彰和奖励守法诚信企业。
6、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开展技术、质量、安全、法律咨询服务。
7、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举办各类研讨会、观摩交流会,不断提高企业和队伍素质。
8、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质企业、专业人才。
9、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与建筑业相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教学、科研、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经济技术资深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或经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二)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成员变动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监事会研究通过,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担任,但须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会员单位及时交纳会费。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按年度计收,收取时间为每年度的六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入会说明
申请加入廊坊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各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区域性同行业社团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本行业的专业协会;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件和建筑制品生产企业,建筑业科研、院校、勘察设计、建筑中介服务和从事建筑技术经济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经济技术资深人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廊坊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填表说明
入会的企业请下载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和《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盖上公章,上传廊坊市建筑业协会网或寄(送)廊坊市城建大厦10楼建筑业协会办公室。
联络人:崔佑敏 张心忠 电话:0316-5261099
建筑业协会群:
地 址:廊坊市金光道42号城建大厦10楼
邮 编:065000
廊坊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企业性质 | 资质等级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 ||
单位邮箱 | 登记号(由建协秘书处填写) | ||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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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资质等级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总 经 理 | 电 话 | ||||||
职工平均 人 数 | 管理人员 人 数 | ||||||
技术装备率 (元/人) | 上年产值 | ||||||
通讯地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二、主要工程业绩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完成时间 | 获奖情况 |
三、主要装备情况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 | 型 号 | 厂 家 | 购买时间 |
四、职工情况
领导层 | 姓 名 | 年 龄 | 职 务 | 职 称 | 文化程度 | ||||||
技术人员 | 总人数 | ||||||||||
高级职称人数 | 中级职称人数 | 初级职称人数 | 注册人员 | ||||||||
建造师 | 会计师 | 造价师 | 其它 | ||||||||
工人 | 总人数 | ||||||||||
固定工 | 劳务工 | 技工数 | 持证人数 | ||||||||
附复印件:1、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安全生产许可证;
说明:表格不够可续页